德安县宝塔供销社原主任杨某某、会计夏某某因涉嫌故意销毁会计凭证罪于2002年10月被德安县公安局立案侦查,2003年4月被德安县检察院依法提起公诉。
被告人销毁的过磅单是否属于会计凭证在案件审理阶段争议较大,为此德安县公安局委托我所进行司法会计鉴定。我所通过鉴定认为,依据《会计法》的规定,过磅单原会计凭证,属于原始凭证,按《会计档案管理办法》应保存15年。
德安县法院审理该案时认为我中心鉴定结论客观真实应予以采信作为立案依据,遂判决德安县宝塔供销社原主任杨某某、会计夏某某犯故意销毁会计凭证罪,分别判处罚金5万元和3万元。
我中心开创省内鉴定销毁会计凭证案先河。
(此案件被《江西法制报》重点报道 )

德安县公安局经侦大队赠送的锦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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