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贸仲)的《证据指引》(《指引》)于2015年3月1日生效之前,贸仲的仲裁庭在处理证据问题时,结合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仲裁法》)和国际律师协会的《国际商事仲裁取证规则》(《IBA规则》),以及“中国民事诉讼中适合于仲裁的证据原则”【1】。
贸仲确认,有必要从贸仲仲裁案件可能适用的整套可用的证据法律和规则中,向当事人提供更专注于仲裁而非诉讼的单一选择,并出台了新《指引》。《指引》的既定目的是:【2】
“帮助当事人、律师和仲裁庭在仲裁中更加有效地处理证据问题”。
我们认为《指引》将促进这一目的。《指引》共26条,内容全面,力求处理仲裁中可能出现的普遍性证据问题。《指引》还促使贸仲仲裁实践与国际仲裁机构的仲裁更加一致,与此同时,也将中国法的某些独特之处增加到《指引》中。
《指引》的成功施行最终取决于当事人的采用程度。《指引》毕竟不是《仲裁规则》的一部分,其适用的前提是当事人的意愿。当事人可全部、部分或变更适用《指引》,或约定其无约束力【3】。
对贸仲现行证据惯例的改变
1. 书面证据
在中国仲裁中,书面证据至关重要。尽管仲裁庭有时可能会采信口头证据,但这是中国仲裁和诉讼领域相对较新的转变。
《指引》对当事人和仲裁庭如何处理书面证据进行了规定以期获得更高的效率。在能够影响中国仲裁实践的中国诉讼实践中,一般说来,当事方必须提供文件原件【4】。如果文件来源于中国内地之外,则必须在来源地的司法辖区进行公证和认证,这一过程费时费钱【5】。如未对文件进行公证,就算不会导致文件被拒,但也可能成为决定文件的可信度和真实性的一个考虑因素。
《指引》规定的默认立场是,除非另有约定,来源于中国内地之外的文件无需公证认证【6】。《指引》还免除了将文件翻译成仲裁程序语言的强制义务【7】。
现在,贸仲仲裁当事人获准以电子形式递交书面证据,而非以当前主流的递交纸质文件的形式【8】。这一做法与其它仲裁机构当前采用的现代做法相一致。通过这种做法,当事人与仲裁庭之间及仲裁双方当事人之间的沟通方式会更为直接【9】。
2. 文件披露
通常情况下,在中国仲裁中,当事人被要求提交支持其请求的书面证据。但一般说来,这一要求并不包括不利于其请求的证据【10】。
现在,与其它仲裁机构的规则相一致的是,当事人可以请求仲裁庭指令对方当事人披露特定的文件【11】。一方可以包括缺乏关联性或将使披露方承受不合理负担等为理由,对该等请求提出质疑。仲裁庭也可以证据被免于披露为由,对证据进行排除【12】。
中国法律在《指引》中的反映
1. 损害赔偿
根据《指引》,主张实际损失低于或高于合同约定的违约金的一方当事人,承担证明其主张的举证责任。这一规定直接反映了中国《合同法》第114条【13】。
2. 证据保全
《指引》中的证据保全条款与中国法律和《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相一致【14】,但与国外仲裁机构不同的是,根据中国法律,只有中国法院有权发布证据保全和财产保全令【15】。
3. 证据清单
《指引》允许当事人可以对对方的证据进行核对,这一规定反映了中国仲裁实践的特色【16】。在此过程中,当事人提交证据清单,即随后口头审理的对象。在口头审理过程中,仲裁庭会考虑每一方提交的证据包,并听取对对方所举证据的合法性、真实性和关联性的任何质疑。
《指引》对贸仲仲裁实践的影响
我们预计,不是所有贸仲仲裁案件的当事人都会即刻同意适用《指引》,但随着时间的流逝,当事人可能愿意采用《指引》作为确定仲裁庭如何处理重要问题的一种方式。
仲裁地在中国内地、《仲裁法》为仲裁程序准据法的情况下,适用《指引》更为合适,当事人可能愿意起草或修改其仲裁协议,以便在发生争议时适用《指引》【17】。
我们很期待看到仲裁庭如何适用《指引》,特别是对有关文件披露的规定的适用,因为这与当前的中国仲裁实践有所不同。我们还期望看到中国法院在执行中如何处理依据《指引》做出的仲裁裁决。
注:
1. 贸仲于2015年2月5日发布的声明。2014年9月26日,贸仲主任会议通过了《指引》,《指引》随后在会上发布。《指引》序言部分。
2.《指引》序言部分。
3.《指引》序言部分。
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民诉法》)第68条。
5. 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的若干规定》第11条。
6. 第6.3条。《指引》对于来自中国内地之外的文件的公证和认证要求未做规定。我们认为,《指引》没有理由试图就来源于中国内地的文件向当事人施加额外的负担,而其对于来自中国内地之外的文件所持的立场亦是如此,即除非当事人另行约定,该等文件不需公证。
7. 第14条,见《民诉法》第68条。
8. 第6条。
9. 例如,2013年《香港国际仲裁中心机构仲裁规则》第2.1条和第4.1条,以及2013年《新加坡国际仲裁中心仲裁规则》中的规则2.1;第13条。
10.《仲裁规则》第12条。
11. 第7条;例如《IBA规则》第3条。
12. 第19条。
13. 第1.4条。
14. 第12条。
15. 例如:2013年《新加坡国际仲裁中心仲裁规则》中的规则26、2013年《香港国际仲裁中心机构仲裁规则》第23条、《民诉法》第81条和第100条以及《仲裁法》第28条、46条和68条。
16. 第15条
17.《指引》序言部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