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机构介绍 ¦ 鉴定范围 ¦ 新闻资讯 ¦ 鉴定指南 ¦ 法律法规 ¦ 学术争鸣 ¦ 典型案例 ¦ 江西省儿童DNA数据库 ¦ 人才招聘
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您当前的位置:首页 >> 学术争鸣 >> 学术论文

偷税罪与取消"数额与比例"的双重规定

江西求实司法鉴定网站   www.中国司法鉴定.com 2010-08-04 10:37:10  发布人:admin 
【字体: 】  【关闭窗口】
偷税罪应取消“数额与比例”的双重规定 

   作者: 赵云昌     
 
 

【点评话题】

刑法第二百零一条规定:“纳税人采取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在账簿中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的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偷税数额占应纳税额的百分之十以上不满百分之三十并且偷税数额在一万元以上不满十万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偷税数额占应纳税额的百分之三十以上并且偷税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独家观点】

应该去掉本条偷税数额占应缴纳税额比例的规定,将其修改为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等情形,并相应地加大处罚力度,建议将此条修改为:偷税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法律较真】

刑法对偷税罪的罪状表述同时适用了比例和数额,既不便于司法操作,也损害了刑法的统一性、严肃性,不利于对偷税行为的打击,比例和数额并用产生的问题主要表现在:

首先,导致司法实践中出现“打轻放重”。按照本条的规定,刑法对偷税行为设立了两个定罪和处罚标准,采用“偷税数额的绝对数加上偷税数额占应纳税额的百分比的方法”,即偷税数额达到应纳税额的百分之十以上并且偷税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偷税数额达到应纳税额的百分之三十以上并且偷税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偷税数额与比例标准”的界定看似严密,实则不然,从该条文的规定看,至少存在两个空当。一是偷税数额占应纳税额30%以上并且偷税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二是偷税数额占应纳税额10%以上不满30%并且偷税数额在1万元以上不满10万元的。这两种情形,根据“罪刑法定原则”就无法追究刑事责任。比如,某纳税人应缴纳税额10万元,偷逃税额1万元(占应纳税额的10%),就应对其定罪量刑,而另一纳税人应缴纳税额1000万元,偷逃税额近100万元,虽然偷税数额远远超过了1万元,但因仅占应缴纳税额的10%以下,不能对其定罪量刑;如果偷逃税额200万元,按照本条的规定,对其处罚则只能和偷税数额1万元的一样在三年有期徒刑以下量刑。同理,按照本条的规定,如果一个纳税人应当缴纳税额过亿元,那么其偷税千万元也就不构成犯罪,岂不是鼓励纳税大户可以适当地偷税逃税?这种打了“轻”的放了“重”的规定,既有失公允,也不利于对偷税行为的打击。

其次,与刑法中其他危害税收征管罪的规定矛盾。刑法在危害税收征管罪中除了规定偷税罪外,还规定了逃避追缴欠税罪,这一罪状的表述没有规定数额比例,而仅以数额的大小作为定罪处罚的标准。危害税收征管罪与偷税罪所侵犯的客体同样是国家的税收管理制度,其社会危害也同样是造成国家税收流失,但却采用两种不同的规定,这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刑法的统一性和严肃性。

再者,没有充分体现偷税行为的社会危害性。虽然偷税数额所占应纳税额的比例大小,反映了行为人主观上的恶性大小,但偷税实际数额的多少才真实反映了其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因此,应当将偷税数额的大小作为衡量偷税行为是否构成犯罪的标准,并且按照偷税数额设置刑罚的档次。

综上所述,笔者认为,刑法关于偷税罪的规定应当去掉比例规定,将偷税数额作为定罪处罚的标准,将其修改为:偷税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上一篇:没有上一篇了   下一篇:同案多人作精神病鉴定办案期限应分别计算
江西求实司法鉴定中心 版权所有
中心地址:南昌市高新大道818号(青山湖交警大队旁边)
E_mail:yjyj6969@163.com 联系电话:0791-86287116 传真:0791-86287586
备案证号: 赣ICP备05010187号 Powered by Very CMS Code ©2003-07 JXBSD.COM Corporation